【有效文件】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萍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PX0001/2025-00228 发文机关: 市审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发展规划 成文日期: 2025-02-01 发文日期: 2025-0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赣环环评字〔2023〕99号)要求,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现将萍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版)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萍乡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2023版)

2.萍乡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2023版)

3.萍乡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2023版)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萍乡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2023版)

 

序号

县(区)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总面积(平方千米)

单元数

面积(平方千米)

单元数

面积(平方千米)

单元数

面积(平方千米)

1

安源区

3

39.01

4

148.00

1

2.71

189.72

2

湘东区

4

268.06

5

199.21

4

390.08

857.35

3

芦溪县

4

256.17

5

174.40

4

300.22

730.79

4

上栗县

4

148.95

4

152.79

4

339.56

641.30

5

莲花县

4

445.55

5

127.83

4

498.31

1071.69

6

经开区

4

4.05

6

102.36

1

2.69

109.10

7

武功山

4

188.03

2

6.15

1

36.30

230.49


全市

27

1349.82

31

910.74

19

1569.87

3830.42

 

 

 

附件2

 

萍乡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2023版)

 

管控

维度

管控

项目

序号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明令禁止的项目、工艺。

2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序整治、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3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22〕2号)明确的6类国家重大项目和9类有限人为活动)。

4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5

长江支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冶炼库渣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6

严禁在禁止开发河段开发小水电,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偏远地区和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建设引调水等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兼顾发电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项目。

空间布局约束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7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8

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原药制造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且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并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9

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禁止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高硫分、高灰分煤炭。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10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1

严格执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管控指标要求。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12

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加强配套治污设施改造,提升配套质量。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3

加强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园区、涉危废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协同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

14

“十四五”期间全市用水总量为9亿立方米以内。

地下水开采要求

15

不得在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取用地下水。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16

“十四五”时期能耗强度下降基础目标为18%。

禁燃区要求

17

禁燃区内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附件3

萍乡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2023版)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关于公布萍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公布萍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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