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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贯彻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高危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与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全市各类生产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指导、监督市属和中央、省驻萍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负责市政府经济管理等部门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对全市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十)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组织、监督、协调有关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与监察,并对烟花鞭炮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十一)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十二)认真完成和实施市安委会决议和部署,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