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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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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订全市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拟订全市卫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防治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疾病;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制订全市计划免疫工作规划。
  (六)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八)研究拟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
  (九)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执行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执行卫生标准,组织卫生监测,实施卫生监督和职业、矿山卫生监察。
  (十)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
  (十二)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十三)开展卫生外事活动,促进国际国内医药卫生交注色与合作,做好援外人员的组织、派遣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