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业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排水、燃气管理、建设档案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
(八)制定全市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