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8 09:22 信息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
《萍乡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3日
萍乡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不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正确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